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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政办〔2017〕57号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0-13 14:58:43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数据交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5号)、《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鹤人社〔201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度居民“两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发动,精心组织

(一)成立组织。县政府成立淇县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县财政、地税、人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各乡(镇、街道)也要比照县政府做法成立领导组织,并从各行政村(社区)“两委”中明确一名社保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居民“两险”费款征缴、政策宣传、催缴提醒、摸底调查、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征缴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顺机制,压实责任。

(二)宣传发动。县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社保费尤其是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缴费标准、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和鼓励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切实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

二、征缴流程

(一)办理登记20171015日—20171016日)。各乡(镇、街道)组织所辖的各行政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携带村支书(主任)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以行政村(社区)的名义办理缴费登记。办理的缴费登记账户作为本行政村(社区)居民“两险”费款的缴费专户。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做好办理缴费专户登记工作。

(二)组织代收20171017日—20171021日)。各行政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在所属乡(镇、街道)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在收到缴费居民“两险”费款后据实开具收据,按照县地税局提供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如实、准确做好缴费人缴费信息的登记。为确保居民“两险”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和费款安全,县政府对社保经办人员实行“双限”报解,即征收费款达到10000元或收费累计5日的,要及时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存入代收费款。

(三)信息录入20171022日—20171023日)。各行政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按照县地税局提供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做好缴费人缴费信息的登记,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指定相关部门如实、准确地对各行政村(社区)上报的缴费登记统计表进行审核,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将缴费登记统计表整理成电子版,连同核对一致的进账单报送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据此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将缴费人缴费登记的信息导入金三系统。

(四)征缴入库20171024日—20171025日)。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开具缴款书,并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现金票证汇总,将社保经办人员转入银行“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的费款,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入国库。

(五)缴费公示(20171026日—20171027日)。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将成功导入金三系统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统一加盖纳税服务分局受理章后,连同导入不成功的数据信息,分别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和各行政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各乡(镇、街道)以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反馈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作为考核社保经办人员工作成效的一项依据,对社保经办人员进行考核、监督、管理。社保经办人员将县地税局反馈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连同核对一致的进账单(复印件),作为在本行政村(社区)向缴费人进行公示的依据,在1025日居民“两险”缴费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本行政村(社区)缴费人进行公示,接受缴费人的监督。

(六)信息回传(20171028日—20171029日)。费款征缴结束后,县地税局将金三系统导出的居民“两险”缴费明细,在15日内传递给县人社局,作为县人社局记账依据,确保缴费人依法享受待遇。

(七)督导考核(20171030日—20171031日)。县政府负责组织县财政、地税、人社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的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乡(镇、街道)比照县政府做法,负责对所辖行政村(社区)“两委”的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定期通报各行政村(社区)征缴进度,强化监督考核。

三、征缴标准和养老待遇发放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上年人均15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150元,其他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其中90元纳入统筹基金账户,90元纳入家庭账户。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度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在上年每人每年4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45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258元、96元、38元、58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16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补贴100元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待遇发放标准。县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70元,省、市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县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县财政对60周岁以上的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元,对领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和农村计划内双女家庭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对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引导乡(镇、街道)牢记树立“抓社保就是在抓财政、抓社保就是保民生”意识,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相关部门在积极推动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中,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建言献策,提出符合我县实际的合理化建议,并对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全盘考虑、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与各乡(镇、街道)的联系,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地的工作实际,又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到规范有序,大胆创新,强力推进。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以县政府为主导,逐级压实居民“两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通报,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要多渠道广开监督之门,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工作不负责任的,或者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滞留挪用社保费款等,一律问责,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依纪给予严厉惩处,决不姑息,确保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利益,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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