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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0-09 09:30:57  来源:  作者:

    鹤政〔201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趋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抓住用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市建设机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整合创新创业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策集成,突出开放共享,创优服务模式,着力构建创新创业平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动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实现创新创业主体由少数向大众转变,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达到120人,大学生自主创业新增500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增120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400万元,专利申请量70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全市培训创业者5000人。

  到2020年,构建创新创业“种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完整培育成长体系,形成科学完善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打造中原经济区创新创业高地,成为全省领先、全国知名的创新创业示范城市。科技人员创业达到300人,大学生自主创业新增2000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增300家。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数量达到30家,载体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1000万元,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件。全市培训创业者2万人。

  二、激活创新创业主体

  (三)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努力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围绕全市重大战略需求,吸引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中原学者等领军人才来鹤。围绕重点领域、优势产业、重大项目、科技专项的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化工、新材料、汽车零部件、食品、电子信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高层次研发、创意、经营管理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统一,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鹤壁创办或合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等支持。

  (四)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鼓励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批准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离岗创新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深化市校合作,支持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院士、专家和科技人才来鹤壁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五)扶持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立大学生创业情况统计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实现每年扶持500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目标。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引领更多大学生创业。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发放就业创业证,落实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各领域创业,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六)鼓励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商会和老乡会等平台,鼓励鹤壁籍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进行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鼓励其借力“互联网+”新业态,通过对当地民俗产品、绿色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发展现代商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七)引导多层次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复转军人利用特长进行创业;鼓励城镇失业人员自立自强自主创业;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残疾人员利用优惠政策创业就业。

  三、完善创新创业载体

  (八)打造创新创业基地(集聚区)。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争取列入示范城市,以各类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为重点,突出主导产业,加快创新创业配套服务和各类创新创业特色园建设,组织具备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电子商务创业基地,着力打造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九)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间合作,建立市科技创新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中小企业创新孵化园、邮政电商园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平台建设,引进先进孵化技术与优秀孵化机构,提升孵化功能和效果。持续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建设,每年指导建立、评估认定县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园区2个,市级2个,争创省级1个,形成省、市、县级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全覆盖。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已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经年度考核合格,由同级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

  (十)推进特色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各县区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大力发展以促进创业者交流合作和提供全要素支持为目的,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科技化为特点,以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创业驿站、创意坊、创业训练营、创业沙龙为典型代表,适合服务大众创业的众创空间。各县区结合实际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法律财务服务等给予支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对众创空间创建给予支持。

  (十一)打造创新创业高端平台。重点在煤电化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农业等领域,鼓励建立各类技术研发平台、知识产权转化平台、产业加速器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企业设立独立经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科技研发机构,对达到一定条件的积极争取认定为省级科研机构。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提升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城乡一体的创新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市、县区、园区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分级设立创新创业服务窗口,为大众提供“一站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依托“互联网+”等,加快创新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科技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数据库。适时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

  (十三)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平台共享共建,实现资源共享。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健全兼顾各方利益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支持我市公益性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探索利用“创新券”等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

  (十四)构建特色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市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打造“政府服务+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培育+中大企业加速”的综合科技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担保平台、风险投资、银行服务、培训、中介等全方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抵质押担保方式,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设小微企业绿色通道,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用款短、频、急的需求。支持中原银行鹤壁分行、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淇县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适合初创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试点“银行+共保体”融资新模式。推动试点保险公司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有效转移银行放贷和担保风险。加大互联网金融融资力度。支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探索建立“互联网+”项目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

  (十五)做好创新创业培训服务。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融合“创业导师”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帮助。拓宽创业培训受益群体范围,完善“创业意识+创办/改善企业+创业实训”培训模式,加强讲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创业辅导,做好开业指导、项目咨询、评估、分析和后续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创业导师和创业咨询师队伍,举办创业讲堂、专题咨询等多种形式的辅导活动,促进初创企业成长。抓好市、县两级创业就业培训中心建设。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突出专业重点,培育培训品牌,按照“一校一品”或“一校多品”的要求,抓好大众创业创新培训工作。各级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办好创业创新人员技能培训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根据其参加培训内容和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

  (十六)加强创业项目推介服务。建立市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暨创业成果展,定期发布征集创业项目信息,广泛征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专家筛选评估后纳入创业项目库,力争项目展示数量达到50个以上,引导创业者科学慎重确定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和推介制度,定期举行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由项目人与创业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洽谈。在智慧城市等网站开辟创新创业项目专栏,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强化政策引导扶持

  (十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探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认真做好工商总局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等政策规定的承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释放改革红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十八)支持新兴业态发展。鼓励扶持大型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交易模式创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支持指导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从事经营,通过建立网上、网下商品交易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产业发展。对从事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除了法律规定和国家确定的登记前置审批外,一律不再作登记前置要求。

  (十九)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用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培训基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政府性投入。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集聚区)的科技型企业和入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等载体的个人及团体,所在地政府要给予扶持。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支持。

  (二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市、县区、产业集聚区(园区)要统筹支持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通过后补助、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文化科技融合等项目和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强化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新兴业态和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整合各种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

  (二十一)落实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二十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等精神,探索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撬动社会资本支小助微。加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与规模。做大“助保贷”业务量,重点解决孵化器、加速器内小微企业资金困难。

  (二十三)实行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对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5000元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认定的孵化基地内创办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额最高限额为10000元。对新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评估,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创业创新人才携带高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创建或合作入股科技型企业,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进入产业园区租用公建厂房进行创业的,由产业园区给予部分租金减免扶持。

  (二十四)支持进入金融市场。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债务融资,积极落实市政府已出台的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一系列政策。对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我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买壳成功上市的我市企业,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十五)激励提升创新能力。各县区新建立1个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同级财政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各县区、各园区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财政投入力度,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二十六)促进专利实施转化。抓紧完善《鹤壁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加大对授权发明专利、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奖励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指导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和产业集聚区等要高度重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明确责任,加强联动,切实抓紧抓好。

  (二十八)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二十九)注重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通知》(鹤办〔2013〕10号)《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创业驱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鹤发〔2015〕6号)等。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发现、精心培养各类创业创新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成功做法,弘扬创业创新典型精神,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

  附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分工表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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