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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时间:2014-08-29 16:01:04  来源:  作者:

 

淇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项目的确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项目可确定为引进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
(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华商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三)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项目。
(四)经国家认定的外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带动性强、关联度高,能形成新的产业链项目。
(五)文化旅游、社会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商业项目。
第二条 项目引荐人的确定
提供有效信息,将县域以外的投资人(含回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我县实现项目落地、开工、达效,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地过程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的中间人,为项目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
(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万元;
(四)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五)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高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登记。引荐人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1个月内(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需填写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淇县引进外来投资引荐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引荐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引荐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确认证明。登记表和所提供的材料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二)申请。引荐人在项目完成合同(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且达产后1个月内(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要求对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进行认定的,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淇县引进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和反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确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后的申请,按照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的职权,会同县招商引资综合督导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由县招商引资综合督导组出具核查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送主管招商引资工作县领导和县长审核签字。
(四)奖励。符合奖励条件且经县长签字同意后,由享受项目税收的同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兑现给引荐者。
1、对引荐者的奖励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享受税收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
3、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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